2.51. 智者以平等捨棄業果,解脫生死繫縛,達無惱之境。
釋義:「具足平等智者實為覺慧者」——唯與平等智相契合者方為真正的智者,即具明辨力者。第十八章第十節亦云:「不憎不祥、不執吉祥者,是為明達之人。」
業行必成熟為其果報。無人能真正捨棄業果。譬如有人無欲播種於田,田地豈不產穀?既已播種,必當生長。同理,若人無欲而行業,必受該業之果。故此處「捨棄業生之果」意指捨棄對業果的欲望、渴求、執著與貪戀。此為人人皆可捨棄者。
「解脫生死繫縛」——具平等智的求道者得以脫離生死束縛。其理在於:安住平等性中,貪瞋、欲望、渴求、佔有等過失纖毫無存。故其再生之因不復存在,永離生死輪迴之縛。
「達無惱之境」——「惱」即疾病之名。疾病即變異。毫無任何變異者稱為「無惱」,即離諸變異。具平等智的智者證得此無變異之境。此無變異境界,在第十五章第五節稱為「不滅之境」,在第十八章第五十六節稱為「永恆不滅之境」。
雖《薄伽梵歌》中薩埵屬性亦稱無惱(14.6),然真實義中,無惱(離變異)唯指自性本體或至上真理;因其為超脫三德的原理,證得後永不復入生死輪迴。薩埵屬性既是證悟至上真理之途徑,故主亦稱其為無惱。
何謂證得無惱境界?原質具變異性,故其顯現——身體與世間——亦具變異。雖自體本無變異,然當認同此變異之身時,人亦自視為變異者。然當捨棄與身體的虛妄聯繫時,則親證本具無變異之自性。體證此自然無變異之境,即此所謂證得無惱境界。
此節經文中「具平等智者」與「覺慧者」皆用複數,意謂所有安住平等性者,無一例外皆能證得無惱境界而獲解脫。無有遺漏。故平等智乃證無惱境界之無謬法門。此確立法則:當斷絕與生滅變異客體的聯繫時,本自具足的無變異性自然現前。此無需造作;因無變異性非被造之物——其本自明證、天然如是。
上下文:前節所述證無惱境界之法——將於後兩節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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