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普瑞塔之子啊!若知此具身之灵魂不可毁灭、永恒无始、不生不灭,这样的人怎会杀害他人,或使他人遭害呢?
释论:其义为——“知此灵魂永不毁坏……岂会杀伐或使人杀伐?”真正了悟此具身灵魂永不毁灭、永不变异、无始无生、永不消减者,如何可能杀害他人或使他人遭害?换言之,这样的人绝无杀人之心,亦无唆使杀业之念。他既不能成为行为的执行者,也不能成为行为的唆使者。
此处,主通过描述灵魂“不可毁灭、永恒、无生、不变”,否定了灵魂中可能存在的六种变异形态。例如:称其“不可毁灭”,即否定死亡之变;称其“永恒”,即否定状态流转与增长之变;称其“无生”,即否定出生及出生后的存续状态之变;称其“不变”,即否定衰败之变。于具身灵魂中,任何行为皆不能引致丝毫变异。
若主在“身毁而灵不灭”与“杀谁?使谁遭杀?”等句中,仅意图否定灵魂成为行为主体或客体,则为何此处不言“作为与不作为”,而特说“杀与被杀”?其缘由在于:此语境乃战场交锋,故必须申明具身灵魂在战斗中并非杀戮者,因其本无主体性。既然灵魂不能成为杀戮者(行为主体),又如何能成为被杀者(行为客体)?其深意在于:此具身灵魂既非任何行为的主体,亦非任何行为的客体。因此,人不应为杀伐之事忧伤,而应依循圣典训示,履行当下应尽之责。
上下文关联:前数偈已阐述灵魂不变之性,后续偈颂将以譬喻方式再明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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