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二十七节**
一切行为皆由物质自然之形态(三德)全面运作。然为私我所惑者,辄思:“我为作者。”
**释论:**
“由物质自然之形态,一切活动得以进行”——那令身体、树木等生、长、衰亡的总体力量;令恒河等江河奔流的总体力量;令房屋等物体产生变化的总体力量——正是这同一总体力量,主导着人类的一切活动,如见、闻、食、饮等。然而,为私我所惑且因无明故,人将这源于同一总体力量的活动划分为两类:一者,自动运作之活动,如身体形成、食物消化等;二者,有意识进行之活动,如观看、言语、进食等。因无明故,人将有意识进行之活动视为己之所为。
因其皆属物质自然之产物,三德(萨埵、罗阇、答摩)生起智慧、私我、心意、五大元素、十种感官及五种感官对象(声等)——此等亦被称为物质自然之形态。在上述言教中,主明确宣示:一切活动(无论总体或个体)皆仅由物质自然之形态所执行,非由真我所为。
“为私我所惑者”——“私我”乃内在工具(末那)之变体。“真我”为此变体之知者。然因谬误故,当人将真我与该变体认同,即误认该变体为己之本性时,此人即称为“为私我所惑者”。
正如身体是“此”,私我亦是“此”。“此”永不能是“我”——此乃根本原则。当人因谬误而将“此”误作“我”,即视“此”为“我”时,彼即称为“为私我所惑者”。此妄执之私我非由努力可除;因努力之中私我犹存。妄执之私我之消泯——在于不接纳,即“不作如是念”。
**要旨:** “我”有二种:(一)真实(本然)之“我”(如:我存在——纯粹存在)。(二)虚妄(假立)之“我”(如:我是身体)。“真实我”乃自然、永恒;“虚妄我”乃非自然、非永恒。故“真实我”可被遗忘,却不可被毁灭;“虚妄我”可被感知,却不可持久。人之谬误在于:遗忘“真实我”(己之本性),而认“虚妄我”(我是身体)为真。
“思‘我为作者’”——虽一切行为皆全面仅由物质自然所生之三德执行,然为私我所惑之无明者,仍自视为某些行为之作者。其因在于:彼直以私我为己之本性。正因私我故,人将“我性”强加于身体、感官、心意等,并自视为其活动之作者。此谬见乃人自所妄执;故唯其人可除之。去除之道在于——经恰当辨思后,不予接纳;因唯以正念可断妄念。
有“为”,亦有“不为”。正如“为”是行为,“不为”亦是行为。睡眠、醒觉、坐、行、入三昧——一切皆是行为。行为本身发生于物质自然中。于“真我”(觉性本体)中,既无“为”亦无“不为”;因其超越二者。它是无为之光照者。若“真我”中亦有行为,它又如何能成为行为(身等之变易)之知者?“为”与“不为”发生于“我”所在之处。当“我”不存时,与行为之关联即失。一切众生之自然状态本在那无为本体(己之本性)中,由之“为”与“不为”皆得照亮。然因“我”故,人妄执与物质自然中发生之行为有所关联。与物质自然(冥顽)之妄执关联,即所谓“我”。
**要旨:** 正如波浪是海洋之一部分,故波浪与海洋有类同——即海洋与波浪属同类;同理,身体是世界之一部分,故身体与世界有类同。人不视世界为“我”,却因谬误而视身体为“我”。
正如无海洋则波浪无独立存在,同理,无世界则身体无自身存在。然当为私我所惑者视身体为“我”(己之本性)时,种种欲望即开始生起;诸如——愿我得妻、子、财富等物;愿人念我善、敬我、顺我意等。彼甚至不觉:以身体为己性,己然系缚;今怀欲望,更增系缚——使己陷入更深困境。
于灵修期间,纵使修持者尚未亲证“我(真我)全然超越物质自然所生之三德”,若彼信受此理为真,则终将证得此体验。是故,正如彼因妄念而受缚,同理,因正念而得解脱;因妄念由不接纳而灭——此乃原则。主于第五章第八节,借“应思”(manyeta)一词(见于“了真理者,应思‘我实无所为’”之句中)所示,正是此理——意为:为灭“我为作者”之妄见,必须信受“我实无任何作为”之正见。“我是身体;我是作者”等妄念可坚固至似难舍弃;然则,“我非身体;我是无为者”等正念岂能不坚固?一旦坚固,又如何会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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