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那些强行抑制行动器官(诸根),却仍心系感官对象的人,被称为心智迷惑的伪善者。
释论:此处“行动器官”(karmendriyāṇi)不仅指五种行动器官(口、手、足、生殖器、肛门),亦包含五种知觉器官(耳、皮、眼、舌、鼻)在内;因为若无知觉器官配合,行动器官无法独立运作。再者,若仅在外在约束手足等行动器官,却未约束眼耳等知觉器官,亦不能完全界定为伪善。
在《薄伽梵歌》中,知觉器官被视为包含于行动器官之内。因此,尽管经文中出现“行动器官”一词,却未见“知觉器官”的表述。第五章第八、九偈中,看、听、触等属于知觉器官的功能,亦被归入行动器官的活动范畴,足证《薄伽梵歌》视知觉器官亦为行动器官。该经典亦将心意活动视为行动——“人以身、语、意所行一切作为”(18.15)。其精义在于:只要本性活动不息,其一切功能皆属动态。
“抑制”(saṁyamya)一词通常指妥善调控诸根,即将其置于掌控之下;然在此语境中,此词并非指掌控感官,而是指外在的强行压制。缘由在于:若感官已受调伏,称此人为伪善则不合宜。
心智迷惑者(缺乏明辨是非之力)虽在外在强行抑制感官活动,内心却持续攀缘感官对象,并自认为已臻于无为之境。故此人被称为伪善者,即践行虚妄行径之人。
纵使他外在舍弃感官对象,并思忖“我不作为”,即便如此,他也未真正达至无为。原因在于:尽管外表看似静止,但由于我执、占有欲与贪著,通过执著忆念对象的形式,享乐对象的行动实际仍在发生。
世俗享乐既可外在地沉溺,亦可在内心进行。正如通过外在执著享乐会在内心形成业力印记,同样地,通过内心沉溺享乐——即执著忆念享乐——也会形成印记。外在或可因理性思辨、社会礼法或畏惧俗务纷扰而舍弃享乐,然内心耽溺享乐却无外在阻碍。因此,他持续在内心纵情享乐,并虚妄地自矜:“我是享乐的舍弃者。”内心享乐尤为有害,因其为此类沉溺提供了充分机会。故灵修者当如防护外在享乐并予以舍弃那般,以格外警觉之心舍弃内心对享乐的执念。
阿周那亦欲从本质上舍弃行动,故询问主:“为何您要让我参与这场残酷之战?”对此,主在此指出:若人仍存我执、占有欲、执著、贪求等,仅在外在舍弃行动并自认无为,此种行径实属虚妄。其要义在于:灵修者不应从本质上弃绝行动,而应持续精勤履行行动,并远离贪欲与执著。
文脉关联:主在第四偈中阐明,从行动瑜伽与数论瑜伽二者视角观之,舍弃行动皆非必需。继而在第五偈中指出,任何状态之人皆无法片刻不行动。第六偈则宣示了强行抑制感官活动而自认无为者的虚妄。由此证得:仅外在舍弃行动并非真舍。故主在后续偈颂中,将阐释真正舍弃行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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