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十一** 思及汝之本分(刹帝利之天职),汝不应动摇;因对刹帝利而言,无有比正义之战更殊胜之事。
**释论:**
[前两偈已述参战之功德。]“思及汝之本分,汝不应动摇”——此“我”乃至尊主之分体。当其认同此身为“我”时,凡其所认定为“己身”者,相应之职责即称为“自法”。譬如,若有人自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或首陀罗,则履行其所属种姓相应之职责,即为彼之自法。若有人自视为师长或仆从,则尽师长或仆从之本分,即为彼之自法。若有人自视为人之父或人之子,则履行对子或对父应尽之责,即为彼之自法。
此处,刹帝利依职责所当为之事,即以“法”称之(参见注记第71.2页)。刹帝利特定之职责所系,即是不避战事。阿周那身为刹帝利;故参战即其自法。因此,主言:即便仅从自法角度观之,依刹帝利之天职,作战即是汝之本分。汝永不应背离己责。
“对刹帝利而言,无有比正义之战更殊胜之事”——对刹帝利来说,再无较正义之战更殊胜之业行;意即,刹帝利特定之业,即在于履行刹帝利之职责(参见《薄伽梵歌》18.43)。[同理,对婆罗门、吠舍与首陀罗而言,亦无有比履行各自职责更殊胜之业行。]
第七偈中,阿周那曾祈请:“请明确告知何者于我为善。”主回应此问而开示:唯坚守自法,方能得善果(吉祥)。从任何角度而言,舍弃自法皆非吉祥。是故,汝不应回避汝之天职——即此战事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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