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
世尊曰:无咎者阿周那啊!于此人世,我先前已宣说二道。其中,智者(数论士)之坚定依于智慧瑜伽,瑜伽士之坚定依于业瑜伽。
**释论:** [阿周那不欲作战,故将“菩提”(觉智,指平等心)一词理解为“智慧”。然世尊先前已用“菩提”与“菩提瑜伽”(2.39, 49等)描述平等心。因此,此处世尊亦在描述通过智慧瑜伽与业瑜伽皆可证得的平等心。] “无咎者”——阿周那询问自身究竟利益(福祉)这一事实本身,即为其无咎之相;因求道者若殷切希求自身究竟利益,其罪业即得消除。“于此人世,我先前已宣说二道”——此处“人世”应理解为人之肉身;因唯有在人身中,方具足修习此二种灵性实践之资格,或成为求道者之资格。“坚定/道”——意为安住于平等心,此平等心虽为一,然可通过两种途径证得——即智慧瑜伽与业瑜伽。为区分此二瑜伽,世尊在第二章第三十九偈中言:此平等觉智已在数论瑜伽(自第十一至三十偈)之语境中阐释,今于业瑜伽(自第三十九至五十三偈)之语境中闻之——“此已依数论立场授予汝;今且依瑜伽立场闻之。”“先前”一词可解为“自古已然”或“方才不久”。此处此词意为“方才不久”,即指前一章,阿周那对此存疑。虽二道已于前章分别陈述,然于任何一道中,皆未言及舍弃行动。
此处深义在于:世尊已宣说二道——数论坚定(智慧瑜伽)与瑜伽坚定(业瑜伽)。正如世间有二类道——“于此人世,有二道”,同样,世间亦有三类存在——“世间有此二种众生”(《薄伽梵歌》15.16)。彼即:可灭者(幻变世界)与不灭者(不朽真我)。于可灭者之成败、得失中保持平等,是为“业瑜伽”;背弃可灭者而安住于不灭者,是为“智慧瑜伽”。然,超越可灭者与不灭者之上,另有至上神我,称为超灵——“然有别一至上神我,称为至高我”(15.17)。彼超灵超越可灭者,优于不灭者;故于诸经论及吠陀中,彼被誉为“无上神我”(15.18)。以此全然而彻底之身心皈依如是超灵,即为“虔信之道”(奉爱瑜伽)。是故,以可灭者为主导,则行业瑜伽;以不灭者为主导,则行智慧瑜伽;以超灵为主导,则行奉爱瑜伽。
数论坚定与瑜伽坚定——此二者属于求道者自身之道;然虔信之道非求道者自身之道。其缘由在于:在数论坚定与瑜伽坚定中,求道者经验“我存在”与“世界存在”;故智慧瑜伽士断离与世界之关联,安住于其真我;而业瑜伽士通过将世间对象(身体等)用于服务世间本身,断离与世界之关联。然在虔信之道中,求道者初始并无“神存在”之经验,然彼怀有信念:存在一迥异于真我与世界之实相(神)。故,以信心与确信,接纳神,并将自身奉献于神。是故,在数论坚定与瑜伽坚定中,“知”(明辨)为首要;在虔信之道中,“信”(信心-确信)为首要。
知与信并无分别。正如“知”无有疑惑(坚定),“信”亦无有疑惑。于所信之事中,无有思虑之余地。例如,“某某是我母亲”——此仅为信念,然于此信念中,从无疑惑,从无好奇,从无需思虑。故在《薄伽梵歌》奉爱瑜伽章节中,凡涉及“知”之处,应仅作“信”解。同样,在智慧瑜伽与业瑜伽章节中,凡涉及“信”之处,应仅作“知”解。
数论坚定与瑜伽坚定是方法亦是目的,且依赖于求道者自身;然虔信之道非方法亦非目的。在虔信之道中,求道者依赖于神及其恩典。
虔信之道之描述散见于《薄伽梵歌》多处;例如——就在本章,阐述二道之后,于第三十偈,以“将所有行动奉献于我”之语描述虔信;第五章亦然,阐述二道之后,于第十偈,以“将行动供奉于梵”之语描述虔信,并于结尾处言“彼乃一切祭祀与苦行之享受者……”等。
“……智者(数论士)依于智慧瑜伽”——了知一切由原质所生之属性仅为属性间之相互作用,一切活动皆发生于属性与感官之间(《薄伽梵歌》3.28),且“我与这些毫无关联”,从而于一切活动中彻底舍弃“我为作者”之我执——此即“智慧瑜伽”。于《薄伽梵歌》教义之初,阐述数论瑜伽(智慧瑜伽)时,世尊剖析了可灭之身与身中不灭之寓居者,此(在2.16中)亦称为非实与实。
“……瑜伽士依于业瑜伽”——依照自身种姓、修行阶段、本性及境遇,履行任何经典规定之职责行动,同时彻底舍弃欲望、占有心与执着(对此行动及其果报),并于行动之成败中保持平等——此即“业瑜伽”。世尊主要在第二章第四十七、四十八偈中阐述了业瑜伽。其中,第四十七偈陈述业瑜伽之原则,第四十八偈陈述实践业瑜伽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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