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 3.35 — 卡尔马 瑜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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श्रेयान्स्वधर्मोविगुणःपरधर्मात्स्वनुष्ठितात्|स्वधर्मेनिधनंश्रेयःपरधर्मोभयावहः||३-३५||
shreyānswadharmo wigunah paradharmātswanushthitāt . swadharme nidhanang shreyah paradharmo bhayāwahah ||3-35||
श्रेयान्स्वधर्मो: better | विगुणः: devoid of merit | परधर्मात्स्वनुष्ठितात्: than the duty of another | स्वधर्मे: in one's own duty | निधनं: death | श्रेयः: better | परधर्मो: another's duty | भयावहः: fraught with fear
GitaCentral 中文▲
即使有缺陷,自己的职责也优于妥善履行的他人职责;死于自己的职责是吉祥的,他人的职责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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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Commentary▲
词义:श्रेयान् - 更好,स्वधर्मः - 自己的职责,विगुणः - 无功德,परधर्मात् - 胜过他人的职责,स्वनुष्ठितात् - 胜过执行得很好的,स्वधर्मे - 在自己的职责中,निधनम् - 死亡,श्रेयः - 更好,परधर्मः - 他人的职责,भयावहः - 充满恐惧。解释:一个人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死去,即使没有功德,也比履行他人的职责要好,即使他人职责执行得非常完美。因为他人的职责充满了陷阱。刹帝利的职责是在正义的战斗中作战。阿周那必须战斗,这是他的职责。即使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死去,对他来说也是更好的,他将升入天堂。他不应该履行他人的职责,那会给他带来危险。他不应该停止战斗而进入放弃世俗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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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Swami Gambirananda
Swami Adidevananda
Hindi
Swami Ramsukhdas
Sanskrit
Sri Ramanuja
Sri Madhavacharya
Sri Anandgiri
Sri Jayatirtha
Sri Abhinav Gupta
Sri Madhusudan Saraswati
Sri Sridhara Swami
Sri Dhanpati
Vedantadeshikacharya Venkatanatha
Sri Purushottamji
Sri Neelkanth
Sri Vallabhacharya
Detailed Commentary▲
**3.35** 履行自己的职责,即使有所欠缺,也优于完美履行他人的职责。死于自己的职责是有益的;履行他人的职责则充满恐惧。 **释论:** 此偈的含义是:“自己的职责(自法),即使不完美,也优于他人(他法)的、履行得再好的职责。”即使属于他人的种姓、人生阶段等的职责,看起来具备诸多美德、易于履行、心性倾向于它,并能带来财富、丰裕、舒适、荣誉等,使人可以过上安逸舒适的生活,然而,坚守那种他法,因为它并非为自己所规定,会导致恐惧(悲伤)的后果。反之,即使属于自己的种姓、人生阶段等的职责,看起来缺乏美德、难以履行、心性不倾向于它、不能带来财富、丰裕、舒适、荣誉等,并且一生履行它都必须忍受艰辛,然而,以无欲的态度履行那种自法,会带来有益的果报。因此,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放弃自己的职责;相反,应以无欲、无执、超然的态度履行自法。 对人而言,履行自法是自然而自发的。一个人的“出生”是根据其过去的业力,而根据出生,主已规定了“业”(《薄伽梵歌》18.41)。因此,通过履行自己规定的职责,一个人从业力的束缚中解脱,即其福祉得以实现(《薄伽梵歌》18.45)。因此,即使它看起来有缺陷,也不应放弃规定的职责,即自法(《薄伽梵歌》18.48)。 阿周那认为,与其战斗,不如靠乞食维持生命(《薄伽梵歌》2.5)。但在这里,主似乎向阿周那解释道:靠乞食维持生命,虽然是托钵僧的自法,但对你而言是他法;因为你是居家的刹帝利,不是托钵僧。即便在第一章,当阿周那说战斗只会招致罪恶——“pāpamevāśrayet”(1.36)时,主曾说,不进行正义之战,你将失去自法与荣耀,并招致罪恶(2.33)。然后主解释道,通过战斗,视胜败、得失、苦乐为平等——即以无执无厌之心履行自己的职责(自法)——就不会招致罪恶(2.38)。后来,在第十八章,主也说,一个人履行其与生俱来的自法职责,不会招致罪恶(18.47)。要旨是:只有在执着与厌恶存在时,履行自法才会招致罪恶,否则不会。通过完美地、无执无厌地履行自法,人体验到“平等”(瑜伽),体验到平等后,悲伤即被摧毁(《薄伽梵歌》6.23)。因此,主反复强调,阿周那应无执无厌地履行战斗的职责,即他的自法。 主似乎向阿周那解释道:由于出生在刹帝利家族,作为刹帝利法一部分的战斗是你的自法(职责);因此,在战争中,胜败、得失、苦乐应被视为平等;并理解战斗的行为与自我无关——如此,仅为根除对行动的执着而行动。身体、感官、心意、智性、对象等,都只是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 根据种姓、人生阶段等,以无私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就是“自法”。虔信者所称的“法”与“职责”是同一的。履行自法或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同一件事。 能够轻松履行、是义务性的、且通过履行它必定能达成所愿的,称为职责。履行法是容易的,因为它是职责。规则是,唯有通过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法,人才能获得离欲——“dharma teṁ birati”……(《罗摩功行之湖》3.16.1)。通过履行法,将其仅仅理解为职责,行动的洪流便融入原质,从而,与行动的连接便停止了。 根据种姓、人生阶段等,每个人的自法(自法)是赐福的。但与他种种姓、人生阶段等的职责相比,自己的职责在美德上似乎相对欠缺;例如,与婆罗门的职责(平静、克制、苦行、宽容等)相比,刹帝利的职责(战斗等)在非暴力等美德上似乎有所欠缺。因此,“viguṇaḥ”(有缺陷)一词在此的意图是:即使自己的职责与他人的职责相比显得美德欠缺,然而,唯有自己的职责才是赐福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放弃自己的职责。 根据种姓、人生阶段等,行动在外表上可能显得不同(可怕或温和),但达到至上自我的目标却是同一的。只有当达到至上自我的目标缺失,且当自然对象在心中占据重要地位时,行动才显得可怕或温和。 “死于自己的职责是有益的”——如果履行自法总是带来快乐、舒适、财富、繁荣、荣誉、尊重等,那么当下我们就会看到成群的正法之士。但履行自法并非着眼于苦乐;而是以无欲的态度,着眼于主或经典的命令去履行。因此,如果在履行自法即自己的职责时遇到任何艰辛,那种艰辛也会导向提升。事实上,那不是艰辛,而是苦行。通过那种艰辛,进步甚至比通过刻意的苦行发生得更快。原因是:苦行是为自己而做,而职责是为他人。刻意的苦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如以艰辛形式自然到来的苦行。那些在履行自法中忍受艰辛的人,以及那些死于履行自法的人,成为了不朽的正法之士。即使从世俗角度看,即使艰辛来临也坚守自己法(职责)的人,会受到极大的赞扬和荣耀。例如,那些为使国家独立而忍受艰辛、屡次入狱、被处以绞刑的人,至今仍被极大地赞扬和荣耀。反之,那些因作恶而入狱的人,处处受到谴责。要旨是:如果以无欲的态度履行自己的法时遇到艰辛甚至死亡,那会带来此世的赞扬和来世的福祉。 履行自法的人,其视野专注于法。专注于法,便保持了他们与法的连接。因此,即使死于履行法,他们的解脱也能达成。 **疑问:** 我们如何能接受,死于履行自法能获得福祉? **解答:** 《薄伽梵歌》是主的直接话语;因此,没有怀疑的可能。其次,这不是肉眼直接感知的课题,而是信心与信念的课题。尽管如此,关于此课题仍有一些要点可作解释: 1. 我们只能通过经典了解我们所不知的事物。经典指出,法保护其守护者——“dharmo rakṣati rakṣitaḥ”(《摩奴法典》8.15)。因此,对于履行法的人,其福祉的责任在于法,以及教导法的主、吠陀、经典、圣哲等,正是通过他们的力量,其福祉得以实现。正如我们的经典中指出,遵守贞洁之法的妇女获得福祉,在那里,福祉是通过规定贞洁之法的主、吠陀、经典等的力量实现的,而非丈夫的力量。同样,既然主、吠陀、经典、圣哲和圣徒命令履行法,那么死于履行法时,通过他们的力量获得福祉,是毫无疑问的。 2. 从往世书和历史记载中也得以证实,履行自己法的人获得福祉。例如,哈里什昌德拉王尽管遭遇诸多艰辛、责难、侮辱等,也未曾动摇其“真理”之法;因此,凭借其效力,他带着所有臣民前往至高居所,至今仍被极大地赞扬和荣耀。 3. 在当今时代,许多关于转世的真实事件被目睹、听闻和阅读,从中我们了解到死后或好或坏的境遇。 4. 通过以无私的态度恰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且不说信徒,即使是不相信来世的无神论者,内心也会体验到善良属性的喜悦。这种喜悦预示着福祉,因为福祉的真实本质是“至上平静”。因此,即使从自身经验出发,也能证实:通过完全弃绝非职责之事并履行职责,福祉得以实现。 **核心要点:** 作为至上自我的一部分,实际上,自法是:做对自己有益的事,视自己为属于主,视主以外无物为己有,视自己为求道者,视自己为仆人。因为所有这些都是真实的法,特别是自己的法,而非心意和智性的法。所有其他属于种姓、人生阶段、身体等的法,虽然是履行自己职责的自法,但仍然是他法。因为所有那些法是被接受的,并非自己的。所有那些法需要他人的支持,即涉及依赖性,但自己真实的法不需要任何人的帮助,即涉及独立性。因此,爱者是自己成为爱者,求道者是自己成为求道者,仆人是自己成为仆人。如此,爱者通过成为爱本身而与所爱者合一,求道者通过成为寻求本身而与应知的真理合一,仆人通过成为服务本身而与所服务者合一。同样,求道者通过成为手段本身而与目标合一。 渴望神性觉悟的求道者,对财富、荣誉、赞扬、尊重、舒适等没有欲望。因此,得不到财富、荣誉等不会引起他们的焦虑,如果因命运而得到,也不会引起他们的喜悦。因为他们的目标只是达到至上自我,而非获得财富、荣誉等。因此,即使是作为职责而接受的世俗工作,他们也能平稳而纯粹地履行。以神性觉悟为目标,他们所有的行动都仅仅是为了主。正如商人以获取财富为目标,舍弃舒适并忍受艰辛;正如病人看到“医生这次手术的结果会好”而内心保持快乐;同样,以神性觉悟为目标,即使在世间遭遇失败、损失、艰辛等,求道者的内心也自然保持喜悦。顺境和逆境对他们而言仅仅是手段和材料。 当求道者坚定决心只做对自己有益的事,勤勉地从事履行自法(其与生俱来的行动)时,那么即使有任何艰辛、悲伤、困难等来临,他们也不会动摇自法。不仅如此,那种艰辛、悲伤等对他们而言成为一种苦行的形式,并赐予喜悦。 世间的执着与厌恶,仅源于将身体视为“我”和“我的”。执着与厌恶存在时,人便不知自法与他法。如果身体是“我”(自我),那么当“我”存在时,身体也应存在,当身体不存在时,“我”也应不存在。如果身体是“我的”,那么得到它之后,就不会有获取他物的欲望。如果欲望仍然存在,就证明实际上,“我的”(自己的)东西尚未得到,而已得到的东西(身体等)并非“我的”。身体并非我们带来,无法带走,无法随心所欲地改变,那么它怎么是“我的”呢? 因此,“身体非我、非我所”的智慧(分辨)存在于所有求道者中。但若不重视此智慧,他们的执着与厌恶便不会止息。即使有时在身体上感知到我性与我所性,求道者仍不应重视它,而应重视自己的分辨,即应坚守“身体非我、非我所”这一点。通过重视自己的分辨,真实原理的觉悟便会发生。觉悟后,执着与厌恶便止息。没有执着与厌恶,自法与他法的知识便自发显现在心中,并据此努力。 “他法充满恐惧”——虽然履行他法在当下显得容易,但在果报上它本质上是令人恐惧的。如果一个人舍弃“自私”,为他人福祉而履行自法,那么他在任何地方都不会有恐惧。 **疑问:** 在第十八章第四十二、四十三和四十四偈中,主分别描述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的与生俱来的职责后,在第四十七偈的前半句说了同样的话(“自己的职责,即使不完美,也优于他人履行得再好的职责”)。因此,当此处(在本偈中)说他人的与生俱来的职责是令人恐惧的,那么第十八章第四十二偈所述的婆罗门的“与生俱来的职责”对他人(刹帝利等)也应同样是令人恐惧的,而经典却规定所有人都应履行它们。 **解答:** 控制心意、控制感官等是“共通”的法(《薄伽梵歌》13.7-11;16.1-3),所有人都应履行;因为这对所有人都是自法。这些共通法是婆罗门的“与生俱来的职责”,因为履行它们对婆罗门而言不费力气;但对其他种姓而言,履行它们可能需要一些努力。与生俱来的职责和共通法都属于“自法”。除了共通法,即使自己的与生俱来的职责中看似有罪恶,实际上也并非罪恶;例如,英勇战斗,将其仅仅理解为职责(无私、无恨等),作为刹帝利的与生俱来的职责,即使看似有罪恶,实际上也并无罪恶——“svaabhāvaniyataṁ karma kurvannāpnoti kilbiṣam”(《薄伽梵歌》18.47)。 除了共通法,他人的与生俱来的职责(他法)是令人恐惧的;因为其实践为经典所禁止,并剥夺他人的生计。他人的职责之所以令人恐惧,是因为履行它会招致罪恶,并带来特定地点和特定类型地狱的恐惧。因此,主似乎告诉阿周那:靠乞食维持生命,剥夺他人生计且为刹帝利所禁止,对你无益;相反,履行以战斗形式自然降临于你的与生俱来的职责,才是有益的。 **关于自法与他法的核心要点:** 至上自我及其部分(个体自我)是“自我”,而原质及其产物(身体和世界)是“他者”。自我的法是“自法”,他者的法是“他法”。因此,从精微角度看,所有自我的法,如不变性、无瑕性、不可毁灭性、永恒性、无欲性、无执性等,都是“自法”。所有身体和世界的法,如出生、出生后存在、变化、增长、减少、毁灭,以及对享乐和积累的欲望、对荣誉的欲望等,都是“他法”——“saṁsāradharmairavimuhyamānaḥ”(《圣典博伽瓦谭》11.2.49)。自我从未有任何变化,因此它是不可毁灭的;但身体持续变化,因此它是可毁灭的。从这个角度看,自法是不可毁灭的,他法是可毁灭的。 弃绝(行动瑜伽)、知识(智慧瑜伽)和爱(奉爱瑜伽)——三者,因其自明性,都是自法。在自法中,无需修习;因为修习与身体相关,而与身体相关的一切都是他法。 成为瑜伽士是自法;成为享乐者是他法。保持超然是自法;执着是他法。服务是自法;渴望任何事物是他法。成为爱者是自法;带着贪恋执着是他法。无欲、无执、超然是自法;而有欲望、有执、有执着是他法。要旨是:凡与原质无关(在自我中)发生的,都是“自法”;凡通过与原质关联发生的,都是“他法”。自法是意识之法;他法是物质之法。 至上自我的部分(个体生命)是“自我”,原质的部分(身体)是“他者”。“自我”有两层含义——一是“自己”,二是“自己的”即至上自我。从这个角度看,对自己本性的知识欲望,以及对自己至上自我的欲望——两者都是“自法”。 普鲁沙(意识)的法是: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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