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
至尊主说:“要知道,这欲望生于情欲形态,它就是嗔怒。它是一个巨大的吞噬者和罪人。在这件事上,要知道它才是敌人。”
**注释:** “生于情欲形态”——随后,在第十四章第七节中,主将说情欲形态产生于渴求(欲望)和执着。而在这里,他说欲望生于情欲形态。由此应理解,执着产生欲望,欲望又增长执着。其含义是:执着源于将世俗对象视为快乐的源泉,从而在内在牢固确立了它们的重要性。然后便产生了积累那些对象并从中取乐的欲望。再者,欲望又增加了对对象的执着。只要这个循环持续,就无法完全止息罪恶的行为。
“此欲望,此嗔怒”——“愿我的愿望实现”——这就是欲望。积累无常、惰性对象的愿望,因结合而产生快乐的愿望,对快乐的执着——所有这些都仅仅是欲望的形式。罪恶的行为有时看似在“欲望”的支配下进行,有时在“嗔怒”的支配下进行。两者分别导致罪恶。因此,给出了这两个术语。实际上,欲望——即对无常对象的渴求、喜爱和吸引——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当欲望受阻时,那欲望本身便转化为嗔怒。因此,为了表明单一的欲望是罪恶的根源,主在上述话语中使用了单数形式。
欲望满足时,产生“贪婪”;欲望受阻时(或对造成阻碍者),产生“嗔怒”。如果造成阻碍者比自己更强大,则产生“恐惧”而非“嗔怒”。因此,在《薄伽梵歌》中,恐惧有时与欲望和嗔怒并列提及;例如——“离执着、恐惧和嗔怒”(4.10)以及“欲望、恐惧和嗔怒皆除”(5.28)。
**关于欲望的一个要点**
欲望是一切罪恶、悲伤、痛苦等的根源。有欲望的人不仅醒时得不到快乐,甚至在梦中也从未得到快乐——“欲望未息,梦中亦无乐”(《罗摩功行录》7.90.1)。所愿者不成,非所愿者发生——这本身就是痛苦。若人舍弃“愿”与“不愿”,痛苦又何处存在?对无常对象的愿望称为欲望。对永恒至上自我的愿望,虽看似与欲望相似,实则并非“欲望”;因为对无常对象的欲望永无满足;反而只会增长,但对神的愿望(在证得神后)是能圆满的。其次,欲望是对异于己之对象的渴求,而神与己无二无别。同样,对服务(业瑜伽)、真理知识(智瑜伽)和对神的爱(奉爱瑜伽)的愿望,也非“欲望”。对证神的愿望,实则是生命的真实需求(饥渴)。灵魂的需要唯在于神,但当分辨力被压制时,它便开始渴求无常的对象。
或有人疑:若无欲望,世间事务如何运作?解答如下:世间事务通过对象和行为运作,而非通过心意的欲望。对象与行为相关,无论那些行为是过去的(前定业)还是现在的(现前努力)。行为是外在的,欲望是内在的。外在行为的结果(以对象、境遇等形式)也是外在的。欲望与果报(对象、境遇等)的获得无关。一个受行为支配的对象,岂能因欲望而获得?在世间,我们看到尽管有对财富的欲望,人们的贫困并未消除。除了解脱的伟大灵魂,所有其他个体至死仍怀有生存的欲望。无论人是否欲望,注定要获得的果报必将获得。其意是:注定发生的事必将发生,注定不发生的事永不会发生,无论人是否欲望。正如不利的境遇不期而至,同样,有利的境遇也会不期而至。疾病不期而至,健康不期而存。诽谤与侮辱不期而至,赞美与荣誉不期而至。正如不利的境遇是行为的果报,同样,有利的境遇也仅仅是行为的果报。因此,对象、境遇等的获得与否,与行为相关,而非与欲望相关。
欲望可以是为了当下的快乐,也可以是为了未来的快乐。对享乐和积累的愿望是当下快乐的欲望,对获得行为果报的愿望是未来快乐的欲望。在这两种欲望中,唯有痛苦。原因是欲望不仅当下带来痛苦,而且作为未来出生的原因,未来也带来痛苦。因此,这两种欲望都应舍弃。
业(规定的行为)和非业(禁止的行为)皆因欲望而发生。“业”因欲望而发生,当欲望极大增长时,“非业”便发生。因欲望,对虚幻的执着变得牢固。当无欲望时,与虚幻的联系便断绝。
欲望满足后,我们回到欲望生起前的状态。例如,某人心中生起欲望:“愿我得一百卢比。”在此之前,他心中并无得一百卢比的欲望;因此,经验证明欲望是生起之物。在得一百卢比的欲望未生起前,存在一种“无欲”状态。若因努力和命运,他得到一百卢比,那么那种无欲状态便复归。但由于对世间快乐的执着,那种状态不能持久,新的欲望又生起:“愿我得一千卢比。”如此,欲望既未满足,也未有完全的满足。除了徒劳,一无所获!
舍弃“欲望”,即对世间对象的欲望,并不困难。稍作深入反思:欲望是真的不离,还是真的不持久?将会发现欲望其实并不持久!它不断灭去;但人通过创造新的欲望使其保持存活。欲望生起,而生起者必然灭去。因此,欲望自会灭去。若人不创造新的欲望,旧的欲望自会灭去,有时因满足,有时因不满足。
欲望的满足并非人人可得,也非永恒;但欲望的舍弃却人人可为,且是永恒的。原因是欲望无常,而舍弃是恒常的。无欲有何难?难在我们未能成为无执者(nirmama)。若我们成为无执者,无欲之力便会到来,而从无欲中,离执之力(asanga)便会到来。当无执、无欲和离执到来时,那么离于心念波动、平静和独立便会自动到来。
注意一个尖锐的要点。我们认为舍弃欲望非常困难。但想想:如果舍弃欲望困难,那么满足欲望就容易吗?满足所有欲望,至今世上无人做到。且不说我们,即使是神的父亲(十车王)也未能满足其欲望!因此,满足欲望是不可能的。但舍弃欲望并非不可能。如果我们认为舍弃欲望困难,那么与不可能的任务(满足欲望)相比,即使是困难的任务也显得更容易;因为欲望可以舍弃,却无法满足。因此,与满足欲望相比,舍弃欲望更容易。错误在于,我们努力去做我们做不到的事,却不去做我们能做的事。因此,求道者应舍弃欲望,这是他所能做的。
欲望有四种类型:
(1) 满足仅为维持身体所必需的需求。
(2) 那些个人且正当,但其满足超出我们能力范围的欲望——将其献给神并根除之。
(3) 满足他人正当且有益的欲望,且我们有能力满足。通过这样满足他人的欲望,舍弃欲望的力量会来到我们这里。
(4) 通过反思,根除上述三种类型之外的所有其他欲望。
“巨大的吞噬者,罪人”——有一种敌人可以通过布施、崇拜或恳求来安抚,但这个“欲望”却是无人能安抚的敌人。此欲望永不知足——“欲望之火,杜勒西达斯说,纵以大量感官享乐之酥油亦不熄灭。”正如获得财富后,对财富的贪婪只会增加,同样,随着享乐的获得,欲望只会增加。因此,欲望被称为“巨大的吞噬者”。
欲望本身就是一切罪恶的原因。所有如偷窃、抢劫、暴力等罪恶,都仅仅因欲望而发生。因此,欲望被称为“罪人”。
欲望一生起,人便背离其职责、真实本性和所爱(神),转向无常的世界。转向无常导致罪恶,而罪恶的结果是堕入地狱和低等出生。
正是由于对结合产生快乐的欲望,世界显得真实,不断变化的身体等显得稳定。通过认为世间对象是稳定的,人从中享受快乐并欲望它们。在享受快乐时,人未注意世界的无常性,并将享乐和自身视为稳定。一个每时每刻都在消亡——毁灭——的世界,怎会有从中取乐的欲望?但对世间快乐享受的欲望,恰恰是通过忽视“世界每时每刻都在消亡”这一知识而生起的。当在电影中看到成熟的葡萄时,没有吃的欲望;若有,则证明我们认为它们是真实的。通过认为变化的世界是稳定的,注意力完全不会转向真正稳定的原理,那神圣原理,或转向自己的本性。不关注那里,人便背离它,纠缠于无常的快乐享受。这证明,若不背离真实原理,世间享乐根本无法享受;而带着执着享受世间享乐,人必定背离神。
以享受者心态享受世间对象的人,无法避免暴力这一罪恶。他对自身(堕落)和他人施暴。例如,若人积累财富并以此享乐,那么看到他,穷困者因缺乏财富和快乐而内心感到剧烈痛苦——这便是对他们施暴。通过享乐,他对自身施暴(堕落);因为尽管自身是神的有意识碎片,却重视惰性之物(财富),实际上成为惰性之物的奴隶,这导致他的堕落。世间一切享受对象都是有限的;因此,无论人享受多少快乐,那快乐都只是来自他人的份额。然而,若仅为维持身体而接受对象,人不会招致罪恶。即使在维持身体方面,经典也禁止仅为己而享受对象。为维持身体,应先将对象给予母亲、父亲、古鲁、孩子、妻子、长者等,然后自己再取。
以享受者心态享受的人,导致自身堕落,滥用并毁坏享受对象,并对匮乏者施暴;但这不适用于解脱的伟大灵魂。罪恶形式的暴力不会通过他发生;因为他没有享受者心态,且通过他,仅以无欲态度为维持生计而执行经典规定的行为。来到那位伟大灵魂所用的对象会得到发展;它们不会被毁坏——意即,来到他这里,对象被善用,从而变得有意义。只要那位伟大灵魂所属的身体存于世间,通过它,众生的福祉便自动且自然地发生。仅为维持身体的必需并非“巨大的吞噬者”和“罪人”。原因是仅为维持身体的必需并非欲望。需求会被满足;例如——饥饿生起,进食后便得满足。但欲望会增长。
“要知道它才是敌人”——尽管实际上,唯有舍弃对世间对象的欲望,才能体验到快乐与平静,然而,由于无知,人假定快乐来自对象。如此,人将对象的欲望视为快乐的原因,将其视为朋友和祝福者。由于这种假定,欲望永不灭去。因此,主在此说:要知道此欲望非友,而是敌。欲望是人的敌人,因为它遮蔽人的分辨力,使其卷入罪恶。
在世间一切罪恶、痛苦、地狱等的根源,唯有欲望。无论谁在此世或彼世受苦,对虚幻的欲望即是原因。从欲望中,生出各种痛苦,而绝无任何快乐。
**一个要点**
摧毁欲望的主要且简单的方法是——服务他人,给予他们快乐。其他具身者确实是他人;甚至所谓的身体、感官、心意、智性和生命气也是他人。因此,维持它们也应以服务心态进行,而非以享受者心态。不应从它们那里获取快乐。
在业瑜伽中,粗身所做的“行为”,细身所做的“思虑”,以及因身(因果身)的“稳定”——这三者皆非为己,而仅为世界。原因是粗身与粗大世界同一,细身与细微世界同一,因身与因果世界同一。因此,通过身体、对象和行为服务他人是恰当的,但在自身怀有服务者的骄傲则不当。以细身思虑他人福祉是恰当的,但从中获取快乐则不当。以因身保持稳定是恰当的,但从稳定中获取快乐则不当。如此,通过不获取快乐,对果报的执着被根除;对果报的执着根除后,对行为的执着便易于根除。
“我的命令应被遵从”;“某某人应服从我的指令”;“某某对象应为我所用”;“我的观点应被确立”——所有这些都仅仅是欲望的形式。从无常(虚幻)世界获取某物的欲望,是巨大灾难的原因。通过满足他人正当的欲望(其中包含他人福祉且我们有能力满足),舍弃欲望的力量会来到我们这里。即使我们无法满足他人的欲望,满足它的感受也应存于心中。
认同——我执(认为自己是身体),我所执(认为身体等对象为己所有),以及欲望(“愿得某某对象”的感受)——仅仅通过这三者,灵魂被束缚于世间。从认同产生局限,从我所执产生心念波动,从欲望产生不安。通过舍弃欲望,我所执被根除;通过舍弃我所执,认同被根除。业瑜伽行者,原则上不认为自己与这三者有任何关联;因为他不认为身体、感官、心意、智性、假我、对象等为己所有或为己所用;他认为这些身体等仅为世界所有,为服务世界所用,而事实上它们正是如此。
当有不给予任何人痛苦的感受时,服务便开始了。因此,在求道者心中,“愿无人痛苦”的感受应恒常存留。若因我们之过,有人痛苦,我们应请求宽恕。即使他们不宽恕,亦无恐惧。原因是,对于以真诚之心请求宽恕者,来自神一方的宽恕会自动发生。服务时,求道者应始终谨慎,不让为服务而索取回报的感受在心中生起。如此服务,欲望形式的敌人便易于摧毁。
**关联:** 即使知道“这是罪恶”,人仍从事罪恶;因此,此知识为何不影响行为?主在接下来的两节诗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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