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四十节**
感官、心意与智性被称为此欲望的栖居之所。欲望正是藉由这些媒介——(感官、心意与智性)——遮蔽智慧,迷惑住于身中者。
**释论:**
“感官、心意与智性被称为其栖居之所”——欲望显现在五处:(一)外境中(见《薄伽梵歌》3.34),(二)感官中,(三)心意中,(四)智性中,以及(五)虚妄的“我”(即我执,行动者,见2.51)。虽然欲望在这五处显现,但其真正居所仅在虚妄的“我”(即意识与物质的缠结)之中。然而,因其在上述五处显现,故称它们为此欲望的栖居之所。
一切行动仅由身体、感官、心意与智性执行。此四者是行动的工具。若欲望栖居其中,便阻碍行动导向至上福祉。因此,业瑜伽行者以无欲、无我所执、无执著之心,通过身体、感官、心意与智性行动,只为净化心灵(见5.11)。
实际上,欲望仅居于我执(将觉知自我认同于惰性物质)之中。我执,即“我性”,仅是虚妄的认定。所谓我属于某种姓、人生阶段或传统——这仅是信念。除信念外,并无其他证据。欲望正是栖居于这种虚妄的认同关系中。一切罪业皆从欲望生起。罪业虽可藉由承受果报而消弭,但若欲望不从我执中根除,新的罪业仍会不断产生。因此,唯欲望是束缚灵魂之因。《摩诃婆罗多》有云:“唯欲望即束缚,此外别无束缚。解脱欲望束缚者,方堪证悟梵界。”(《和平篇》251.7)
“欲望以此遮蔽智慧,迷惑住于身中者”——因欲望之故,人不行当行之事,反行不当行之事。如此,欲望迷惑了认同身体的个体。
在第二章中,主曾言:欲望生嗔怒——“由贪欲生嗔怒”(2.62),由嗔怒生迷误(极度痴暗)——“由嗔怒生迷误”(2.63)。由此可知:当欲望受阻时,嗔怒便生起;若欲望未受阻,则从欲望生贪婪,由贪婪生迷误(参见注197.1)。要旨在于:若所求不得,则生“嗔怒”;若所求已得,则生“贪婪”。由此二者,继而产生“迷误”。欲望是激情形态(罗阇属性)的活动,迷误则是愚昧形态(答摩属性)的活动。激情形态与愚昧形态相邻而居(参见注197.2)。因此,欲望、嗔怒、贪婪与迷误紧密相邻。欲望通过感官、心意与智性,迷惑(蒙蔽)认同身体的个体。是故,欲望虽属激情形态的活动,却导致愚昧形态的活动——迷误。
欲望生起时,人首先希求通过感官享乐。起初,享乐对象未能获得;纵使获得,亦不能持久。于是,为求以某种方式获得它们,人在心意中滋生种种欲念,在智性中谋划种种获取手段。如此,欲望首先驱使感官追逐由接触产生的乐受诱惑;随后,感官将心意拉向自身,继而感官与心意共同将智性也拉向其中。这般,欲望遮蔽智慧,通过感官、心意与智性迷惑认同身体的个体,将其抛入堕落的深渊。
有一法则:若仆从良善,主人却轻蔑地将其辞退,则主人再难得良仆。同理,若主人贤明,仆从却轻慢相待,则仆从再难得明主。同样,人若未证悟神,仅将人身耗费于世俗享乐与占有,则来世难得人身。心灵不净使人轻贱珍贵之物,而心灵不净正源于欲望。因此,首要之务,必须摧毁欲望。
“迷惑住于身中者”一词的含义是:此欲望仅迷惑认同身体的个体。唯将身体视为“我”与“我所”者,方是认同身体之人。在教导之初,主已阐明身体与寓居身体者(灵魂)的区别(2.11–30)。身体与寓居身体者相异——此为众人皆有的体验。此欲望遮蔽智慧,束缚的是认同身体者(相信与身体存在关联者),而非寓居身体者(纯净真我)。它无法束缚不执著于身体关联者。唯当人视身体为“我”、“我所”、“为我”,才会重视无常的惰性外物;由此,对惰性物质的执著便在他心中生起。执著生起时,便与惰性形成关联。唯当与惰性形成关联,欲望才得以诞生。欲望诞生之际,灵魂受其迷惑,陷入世俗束缚之中。
**关联:** 接下来三节诗中,主将阐述降伏欲望之法,并敕令将其根除。
★🔗